樊某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一、二审判决不符合情理法,是引发珠海11.11特大事件的导火线
文/ 陈 炜
樊某离婚后财产分割案,成为压倒樊某的最后一根稻草,击垮了樊某心里承受力的最后防线,是引发珠海11.11特大事件的一根导火线,从而让崩溃的樊某驾车撞人,导致了35人死亡43人受伤的特大悲剧性事件。根据网传的二审判决结果分析,我人个觉得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既不合情、也不合理、又不合法。
之前,我发了《揭秘:一念之差让樊某人才两空,樊某前妻无情无理无德,是珠海11.11特大事件的主要诱因》的视频,对樊某前妻的无情无理无德作过解读,法院在审理樊某离婚案时,应充分考虑到樊某前妻钻法律空子,恶意侵占樊某重大切身利益不当获早的事实,公平公正审理此案,否则这样既不合情也不合理的判决,是在鼓励其他类似的公民实施侵占他人利益的犯罪,也不符合国家一直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本视频在不考虑在樊某离婚后财产分割案有无受到人为案外因素的影响,仅从法律的角度探讨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是否合法?
樊某离婚后财产分割案的核心焦点,在于樊某与前妻签定的离婚协议有效性的认定,认定部份有效、全部有效或者无效,对樊某与前妻离婚后财产分割数额,影响巨大,甚至会是天壤之别!
一般离婚协议包括三个要件:一、双方同意离婚;二、孩子抚养;三、债权债务。其中涉及到这三要件中法律,祖法律都是宪法,母法律都是民法典,子法律是婚姻家庭编和合同编,只要三个要件双方达成协议,就可以去民政局拿到离婚证。在本案中,很显然樊某与前妻是协议离婚,而不是诉讼离婚,樊某和前妻,为了保护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逃避债权人的债务,夫妻双方都不讲不讲道德,联合签订损害他人利益、违反公序良俗的协议,因此这个协议关于樊某夫妻婚内共同财产等债权债务的条款,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樊某与前妻签订的协议有关夫妻店共同财产方面的条款,既使离婚协议签订了,这些条款都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和没签订时的法律效力一样、在樊某离婚协议中,也不能因为樊某认为是他和前妻是假离婚,就有权力阻止前妻和其他男人交往甚至发生关系。法律上有假离婚的认定事实,但在法理上,领了离婚证或者拿到法院判决书,就是真正的离婚,且离婚协议关于双方在夫妻关系破裂和孩子抚养条款方面,没有侵犯他人的利益,也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现。所以关于夫妻关系和孩子抚养方面的条款,是有效的。
因此,关于对樊某签订和前妻离婚协议,既不能认定为全部无效,也不能认定为全部有效,而是应认定为部份有效,也既是认定离婚协议中有关夫妻关系、孩子抚养这部份合法条款有效,关于夫权债权债务处理的这部份条款无效,一、二审法院应依法分割这部份财产。但一审和二审法院犯了很大的错误,不知是业务不熟,还是其他案外因素的影响(具体原因应严查),将离婚协议条款全部认定为合法且采信,并据此判决此案,既不合情也不合理也不合法,这种严重不公正的判决,引发珠海11.11特大事件的导火线。
退一万步来说,就算一审法院认定离婚协议中的全部条款合法有效,关于樊某与前妻签订的关于财产方面的条款,属于合同编方面的法律,樊某在名下财产过户到前妻名下,属于赠与。在赠与中,他和前妻恶意假离婚转移财产的目的,是为了双方继续拥有这些财产,并共同生活,但当他前妻与别的男人交往并要恶意侵占这些财产不当获利时,原先赠与的目的和赠与存的环境都发了巨大的改变,因此诊据合同编中关于赠与的相关条款,这部份财产,也应认定为樊某和前妻婚姻存续之间的共同财产,一审和二审法院应公平公正的依法予以分割!
“有法乱依”的乱象,比比皆是,我去年和今年亲身经历的几桩违权官司,都出现“有法乱依”的判决,而且上诉和申诉后相关法院都拒不改正。我也在一直隐忍着,等待事关系我重大切身利益的离婚后财产分割案的判决结果,如判决不公平公正,我会将近三年我为自己维权的遭遇的所有不公和乱象,在各种传媒一一发布,让大家知道全部的真相。
法不该向不法低头!法院是维护社会正义和稳定的最后底线,如果判案人员有法不依或者有法乱依,制定再好再多的法律条款,也于事无补。而现在这些系统内的某些人为某私利,胆子太大,毫无职业道德,这些害群之马,影响了法院系统的公信力和形象,应该好好地治理一下他们。因此,我希望广东高法、高检、纪检监察和公安等部门联合治理,尽快公布该案一审和二审的审理过程、庭审录音录象和一审二审判决书,回应公众对此特大事件的关切,并严查审理此案所有人员,从快从严从重依法惩处犯罪嫌疑人,给逝者家属一个公正的交待!
热门评论